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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证

发布时间:2015-11-25 21:34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办理条件  

许可证有效期内且开通电信业务的。 

申办材料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继续经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申请表 

(二)前置(专项)审批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其经营该项业务的批复”(用户可选择“有”或“无”) 

(三)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表(分业务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同意续证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七)已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 

(八)经营许可证(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以批准的决定。 

费用情况  

 

承办机构和责任处室  

省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三楼26号窗口 

联系方式  

024-8398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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