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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11-29 11:41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只负责受理)

事项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1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089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第二次修订)。

办理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申办材料

企业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在线填写)。

2.项目建议书(在线填写)。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4.公司章程(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相关证明(在线上传所有文件原件)。

6.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1)若中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2)若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3)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4)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5)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同时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7.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在线上传每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8.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申请企业应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的,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属于经营辽宁省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承办机构

责任处室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办理时间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

联系方式

024-8398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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