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办材料 |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例如:(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1、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按照申请的业务种类下载相应的模板) 3、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需提交申请网站的域名证书彩色扫描件(注:域名注册所有人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4、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网络游戏)、影视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概况 3、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6、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 7、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选填) 8、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身份证 9、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选填) 10、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11、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选填) |
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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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以批准的决定。 |
费用情况 |
无 |
承办机构和责任处室 |
省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三楼26号窗口 |
联系方式 |
024-83988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