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事项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实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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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二、申请主体资格 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2.专用电信网单位 3.电信业务经营者 4.政府、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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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材料准备,在电信网综合管理系统(www.miinac.gov.cn)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新增码号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所属行业经营许可证书/文件复印件; 4、启用号码的技术方案等相关说明材料; 5、《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承诺书》; 6、负责人及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近期社保证明; 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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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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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自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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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码号资源使用审批不收取费用。 获得相应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权的,应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以及《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信部联清[2005]401号)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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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和责任处室 |
省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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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 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三楼26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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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4-83988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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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报告上年度码号资源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码号资源使用需求。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码号启用时间、范围或数量,业务种类和服务能力,本企业(或单位)本年度电信网络、业务发展对码号资源的需求。 |